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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学院创四方园大学生创业孵化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4-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阳光学院扶持和鼓励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以创意引发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阳光学院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主要依托创四方园做为孵化场所,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工作推进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设置专人承担大学生入驻创四方园创业孵化的管理与辅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创业孵化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完成总结计划;

    (二)负责受理、组织审批项目申请入驻等事宜,对入驻团队进行监管考评,以及负责相关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团队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四)负责受理、组织审批创业基金以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协助项目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

    (六)协助项目宣传、市场推广、融资合作等工作;

    (七)负责创业孵化中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入驻创新创业基地条件、程序与退出

    第四条  创四方园接受入驻孵化的创业团队分为三种,一种为在校生创业团队,即是满足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团队,可申请进驻创业试验区(提供给有创意创新产品产生,但项目还不完善的团队)或创业孵化区(提供给项目相对完善的团队);第二种为校友创业企业,即本校毕业5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毕业生开办的企业,仅受理申请进驻创业孵化区。第三种为校外企业,且本校学生至少占股30%,亦可申请入驻创四方园。

    第五条  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分为科技、服务和商贸等类型。学院鼓励科技类型项目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项目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项目、简单重复的商贸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第六条  创业团队申请进驻创四方园孵化的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负责人须为本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校友;或为本校学生占股30%以上的校外企业。

    (二)团队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无违纪违规行为,有一定经营和管理能力,在商业行为中无强买强卖现象,愿意遵守创四方园的管理制度和监督。

    (三)团队选定的创业项目须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已完成工商注册的企业和与专业紧密结合的项目优先;获得校级、省级及全国创意、创新、创业类大赛的获奖项目优先;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科技研发类的获奖项目优先。

    (四)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鼓励聘用相对固定的贫困生为工作人员。

    (五)团队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学生团队项目成员参与创业项目应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

    第七条  入驻创四方园的申办程序

    (一)提交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商业计划书;

     3.团队相关管理制度、章程;

     4.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经营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学生须另附家长同意函;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明等。

    (二)办理程序

     1.个人提交入驻相关申请材料及填写团队基本情况表;

     2.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对创业项目、经营策略等进行评定,进行项目答辩,从中确定较优秀的创业项目;

     3.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与创业团队签署《入驻园区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并按照规定缴纳押金;

    (三)团队入驻挂牌,正式开展工作。

    第八条  创业团队入驻的终止与退出

    (一)创业团队合同期满,经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后即可退出。进驻项目在合约到期之前,若因孵化成熟、结束营运、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得在预定退出30天前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发予《退出通知书》。

    1.团队退出后,应统一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收回挂牌和相关材料;

    2.团队退出后,经营物品等由创业团队自行处理,学校配置的办公用品等应保质保量归还。

    (二)对违反创四方园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团队,经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处罚。经认定创业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予《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

    1.团队运行长期亏损,不适宜继续进行经营者;

    2.对提供入驻场所利用率较低,空间无正当理由闲置连续达5天以上者;

    3.不能履行创业项目计划者;

    4.严重或屡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者;

    5.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6.监督考评成绩不合格者;

    7.团队负责人出现不符合申报条件、退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8.其他不适宜继续进行运营的情况。

    第九条  入驻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得领回押金。逾期不退出者,创新创业中心将处以相应罚金和对其纪律处分。

    第三章 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条  阳光学院设立创四方园专项经费,用于基地建设的日常运行开支,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创四方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相应优惠措施。

    (一)设立阳光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基金管理办法另附),成功入驻创四方园的项目可优先申请本项创业基金;

    (二)创业团队入驻一年内免收场地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第二年起收费标准如附表;

    (三)为入驻团队免费提供无线网络,电源接口,基本办公桌椅与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四)建立提供项目申报平台,免费协助办理创办企业各类证照,协助落实优惠政策,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等;

    (五)建立免费培训服务平台,举办创业教育项目培训班,并颁发结业证书;

    (六)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推广创业项目;

    (七)协助入驻团队解决其他有关创业事宜。

    第十二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

    (一)定期举办创业企业例会,交流各创业团队的创业成果,促进创业团队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二)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创业导师,为各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

    (三)帮助创业团队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四)提供创业团队校外交流学习的机会,每学年提供创业团队经理培训的机会;

    (五)提供工商、税务、信贷、风险投资及创业项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入驻团队管理

    (一)创业团队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应按《企业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二)入驻团队应遵守创四方园营运时间规定,一般为8:30至22:00,原则上不允许超时间超范围经营,不能影响学生的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违者勒令停业整顿,屡教不改者勒令退出园区。

    (三)团队负责人在接到进驻批准通知后5日内,与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签署正式合同,根据申请书和合同书,编写“阳光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经营计划书”,报送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四)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团队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随意更动实施内容。

    (五)创业团队每季度及年度须填写“入驻企业季度、年度经营报告表”。“季度经营报告表”于次季一月十日内、“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送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表”,或工作无进展的团队,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者,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者,中止计划实施。

    (六)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根据团队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入驻团队有重点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七)鼓励入驻团队聘用学院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按相关规定按时给予合理报酬及必要之保险。

    (八)入驻团队应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场地的钥匙、门窗、内部设施与财务的保管。

    (九)入驻团队使用场地的清洁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各经营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持园区的清洁,并禁止在园区内烹饪。

    (十)进驻团队需依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之要求,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创业资金的管理

    创业项目负责人为该团队创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现金流通由创业项目负责人负责和保管。

    第十五条  监控与指导

    (一)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创业团队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与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等违规行为;并防止设施被损坏、转移;

    (二)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可对创业团队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与奖惩

    (一)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为创业团队建立考评档案,严格管理;

    (二)创业团队在每季度末须将财务报表上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三)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制订考核办法,根据考评档案,对创业团队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七条  入驻团队不履行本管理规定或者履行本管理规定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入驻团队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期满若未修订则正式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阳光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阳光学院

    2017年4月1日